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0〕161号)和《关于部分对象暂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长残联发〔201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二、补助对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性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固定性收入是指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其他固定性收入。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的固定收入。成年重度残疾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二)下列残疾人暂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以下简称重残补助金):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贴的。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的;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月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第1页共3页(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5.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7.下落不明满2周年的、死亡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下落不明满2周年后重新出现的,重新申请)。8.本人残疾程度明显低于一、二级,与所持残疾人证明显不符,经级别复核后降级的。三、补助标准(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非农业户口的按8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农业户口的按6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二)重残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经济收入。四、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逐级审批。《**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通过银行发给重残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补助金发放。重残补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算,按季发放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将重残补助金存入残疾人重残补助金领取存折帐户。第2页共3页(四)各乡镇、街道和市残联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状况、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五、资金渠道重残补助所需经费,**市与**市按3。7的比例分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六、工作分工(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并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做好重残补助信息录入、存折开户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二)市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等工作。七、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实施重残补助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乡镇、街道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应补尽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