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规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申请、审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手续。第四条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持证单位,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种类、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许可种类、范围的,依据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属于原发证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第五条许可证延续应遵循严格审查、适度简化的原则。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第六条持证单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请。第七条持证单位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基本信息登记表(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五)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六)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第八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可的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第九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单位持证期间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工作人员及配置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备案情况,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第十条持证单位申请许可证延续时,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再培训时间已满四年的,应按下列要求重新参加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一)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操作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相关设施或设备和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主要辐射工作人员及其辐射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高级或中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二)前款规定以外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初级或中、高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第十一条持证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必须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审查第十二条环保部门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核发权限,负责辖区内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审查、许可工作。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须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主要审查如下内容:(一)申请材料齐全。(二)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全面,格式规范,符合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的编写要求。(三)年度监测报告符合项目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四)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是否有发生辐射事故、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以及申请单位对整改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