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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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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牛君彬。委托代理人:秦春霞。委托代理人:宁志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马儒。委托代理人:种泉清。上诉人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振华公司清算组于2003年6月1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不享有平顶山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的股东权利。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起诉。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本案再审后,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秦春霞、宁志建,振华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30日,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经合公司)、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瑞丰城信社)签订了一份认股合同书,三方共同投资成立金地公司。认股比例为振华公司190万元,瑞丰城信社180万元,河南经合公司20万元。1993年9月30日,平顶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师验字043号验资报告,其中确认瑞丰城信社以其经营场所140?3作价人民币180万元作为投入股本。10月5日,瑞丰城信社致函平顶山会计师事务所称,经研究同意以其位于平顶山市大众路中段综合楼五层约70?3及四层约20?3折价180万元作为股份,组建金地公司。10月7日,平顶山股份制工作审批指导办公室批准组建金地公司,批准文件第2条为:瑞丰城信社入股180万元(以房产入股)。10月8日,瑞丰城信社特种转帐传票记载,转入金地公司在其社开立的帐户(账号21013)上201.85万元。10月11日,金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0万元。10月16日,金地公司在瑞丰城信社开立21013帐户(金地公司开户印鉴卡上时间为10月16日)。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金地公司未参加1994年至今的企业年检。2003年3月10日,马儒钦、李红涛、马予疆以振华公司股东身份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终止并解散振华公司,成立振华公司清算组。1998年11月30日,瑞丰城信社将其用于出资的房产与其整栋建筑一起转让给平顶山市鑫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瑞丰城信社与平顶山市其他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并组建了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其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承担。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5)7号文批准,由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继承。2008年1月30日,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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