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工人委员会和工会并举:德国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决策HorstSiebert清华大学成褔蕊译崔之元校2006年2月8日(作者是德国Kiel世界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和美国JohnHopkins大学现任教授,曾任德国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达12年。)德国在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的几个方面都采取了独特的方法。在德国公司内部,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与安排与其它国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首先,德国公司法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把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分离。第二,银行在公司控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银行对中间产品具有主导地位并在监事会中有相应的职位。如“驻厂银行”(“housebanks”)这个词所显示的,非正式的或私人的关系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对这些配置机制缺乏其他可选择的方案,即市场产品。第三,与英国和美国等更多以股票市场为基础的经济现行的体制相反,德国体制中,监事会中的分类代表(block-holder)代表更加普遍。第四,在雇员人数超过2000的大公司中,雇员和工会在监事会中有一半的投票权;在员工人数为500-2000之间的较小公司,则上述投票权为三分之一。第五,根据公司法,许多重要的管理决策必须征得工人委员会的正式同意。共同决策制的规则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策法,雇员以在监事会中获得席位的形式合法地分配到所有的公司决策的控制权。他们与股票所有者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主要理念就是资本和劳动的供给者合作执掌公司。根据公司的规模,工人和工会构成了公司监事会中一半或三分之一的投票权。在大公司中,也就是超过2000名雇员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所有者得到一半的席位,另一半给雇员。在员工低于10000人的公司里,双方各有六个席位:雇员方的其中一个席位作为管理者雇员,还有两个是留给工会代表的,他们不一定是公司的雇员。这种规定给予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一个立足点,使它独立于公司职工内部组织的程度(有可能缺乏组织)。席位随着公司的规模而增加。在超过20000人的公司中,双方各有10个席位,工会有3个席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是在股东会议上选出的,雇员代表是在雇员代表大会或以直接投票的方式选出的。雇员代表必须是公司的雇员,但工会代表可以不是。工会有权提名其代表。如果四分之三的雇员支持的提议在代表大会中获得四分之三的多数,雇员代表可以被罢免。监事会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时使用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如果不能达到这个比例,股东代表选举主席,雇员代表选举副主席。在监事会决策中如果出现投票对等,则主席有两票。在多于500但少于2000人的公司里,根据公司法,工人应占监事会的三分之一。(图1)专门适用煤炭和钢铁行业的共同决策法律是1951年制定的,在参与权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门槛比普通的共同决策法律低;适用于超过1000人的公司。监事会除了相等的股东和员工代表人数外,还有一个“中立”成员;共11人(大公司可能会增加到15人或21人)。在监事会包括11人的情况下,股东和雇员方各有5名代表。雇员方的5人中,必须有2人是工人委员会推荐的真正的公司雇员,另2个人必须是国家工会组织在该公司的代表推举的。第五个成员也是由工会推举的,但必须既不是雇员,也不是工会代表或雇员协会代表;也不能与公司有任何经济利益(所谓的劳工方的中性人)。但是即使由工人委员会选举的雇员代表,工会也有权以其不为公司和经济的最大利益进行合作为由(实际上很模糊的概念)取消被提名者。所有的劳工监事代表都是先由工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到股东大会上选举。而这种选举就是个形式,因为大会不能拒绝被提名者。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因此,监事会只能在资本方面自由选择5名成员,其中一个必须是中立者。在这些行业的监事会中,主席没有两票权,但是除双方各一位中立者之外,有第三个中立者存在,它是经双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中选举出来的。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这名成员就是决定者。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是由监事会任命或解雇的。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一名人事或劳工事务管理委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