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对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的思考[论文提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审签制度与法院“三五纲要”提出的“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已不相适应,审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存在缺陷,从而就完善法律文书签发制度提出设想,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院庭长裁判文书审签制度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又称裁判文书审签制度,自人民法院建立之初一直伴随着法院改革至今,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限制法官恣意妄为、统一裁判结果、保证案件质量曾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如同真理也有其相对性一样,随着法制逐步健全,法官素质日益提高,该制度创建之初的司法环境已经改变,制度凸显的矛盾被社会广泛诟病,对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存、废、改有必要进行思考、探究。全文共4860字。一、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内涵及沿革(一)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内涵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拟制后,须报经有关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的正式判决或裁定制成文书予以发布的制度。[1]此制度下,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可以对文书进行修改,包括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或者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2]据此,笔者认为,签发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1、裁判文书非经相关审判庭庭长、院长签发不得正式发布;2、相关庭长、院长在行使裁判文书签发权时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裁判结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否认。(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沿革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先后经历了法院建设初期所有的法律文书一律经庭长、院长签发的高度收权时期、“一五改革”期间的高度放权以及“二五改革”多数基层法院审签权回收阶段,经过几次改革,审签制度在基层法院基本回归原点。“审者判,判者审”的司法规律被“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行政管理模式所替代。审签制度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界之所以构建审签制度,也是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制,亦非合议庭独立审判制度,比较强调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整体的审判权力[3].正是由于这种审判制度的原因,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和孤立的,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各种制约。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便是这种制约之一,也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法官(包括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其次,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在规模、结构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在内部管理上仍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即:院庭长作为不同级别机构的领导必须对其所领导机构内的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负责,为了履行该项职责,其应当拥有相应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的权力,在“一五”改革纲要基本实施完毕的今天,主要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4]再次,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仍然差强人意,法官的审判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案件质量较难保证。加之我国虽建立合议制度,但“合而不议,合而不审”时常出现,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功能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法官不当行使审判权将缺乏有效监督,因此,为提高案件质量,对法官作出的裁判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把关包括对裁判文书实行签发制度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二、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不可否认,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曾发挥十分积极的意义,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签发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笔者认为主要存在问题有:(一)理论层面的缺陷1、制度形成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