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九条企业申请《生产登记批准书》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三)产品原理图、总装图;(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五)产品彩色照片2套;(六)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三);(七)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购买、检定证明;(八)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明;(九)设计、工艺文件;(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封样,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件四),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检验的企业须在3日内将封好的样品连同产品检验抽样单、执行标准、原理图、说明书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量体系审查依照《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见附表五)进行。第十一条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产品执行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五)质量体系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全套资料报省公安厅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准予生产登记,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回。第十三条《生产登记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年检。第十四条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一)按要求填写的《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