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综合治理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乡决定于2011年3月、6月、8月在全乡开展三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全乡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一)在全乡掀起一次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热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准确掌握出生性别动态,同时做好出生性别的统计工作。(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二、重点整治内容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1页共26页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为重点,重点整治以下内容:(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二)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四)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五)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重、举报线索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整治和督查。重新核实各乡镇人口出生性别数据,严防错、漏等现象。三、时间安排1、第一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3月16日至3月17日;1、第二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6月7日至6月8日;2、第三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8月30日至8月31日。四、工作制度1、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不配合检查或在民房内从“两非”活动的案件,由卫生院、人口计生服务站、派出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办。要落实打击“两非”工作责任制,对打击“两非”工作不力、“两非”活动长期不能解决的地方,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乡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2、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各部门指定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建立打击“两非”信息网络,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3、宣传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宣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第2页共26页重大案件查处、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联合通报或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从事“两非”活动的有关人员。五、职责分工(一)卫生部门职责1、做为活动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活动;2、负责卫生系统案件的查处;3、做好卫生系统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4、做好医疗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所进行的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登记;5、负责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6、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