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精神,12月4日,地区依法治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地区依法治地成员单位集中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宣传时间12月4日上午11:00—13:00(北京时间)二、宣传地点xxxx步行街三、参加宣传单位地区依法治地成员单位(详见附件2)。上述单位由地区依法治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宣传单位桌椅摆放在青年中路步行街靠近火洲大酒店分店一侧。四、宣传内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xx区法制宣传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区《关于依法打击和整治非法宗教活动清除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二十一条禁令)、《宗教极端势力的现实表现及其严重危害》(地区反恐维稳宣讲材料)等。五、具体要求1、请参加集中宣传的地直单位自行准备桌椅和宣传资料,并于12月4日上午10:40(北京时间)前到达指定位置,选派3名同志参加法制宣传活动。2、请地区文广局、吐鲁番日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3、请地区公安局做好集中宣传日的交通秩序维护、场地、用电等协调工作。4、各县(市)依法治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力争在宣传效果上取得实效。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