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两项清理核查方案(1)2011年第三季度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方案一、调查内容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二、调查时点与时限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三、样本点及样本规模原则上抽查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社区的两个楼院,个别办事处会涉及其两个社区。其中,流动人口调查范围为被查街道办事处整个辖区。在确定常住人口调查对象时,原则上要抽取同一社区的两个住宅小区,一个为办事处上报重点楼院,另一个为区计生委确定的该辖区知名楼院。每个住宅小区抽取20名调查对象。人数不能满足调查需求时,在本社区或管理服务区内附近抽取其他住宅小区。共登记上表人数至少40人。在确定流入人口对象时,登记人数至少40人。其中已婚育龄女性调查登记至少15人,跨省育龄妇女调查至少4人。四、调查表格概述(一)XX县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二)XX县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1办事处企业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附件:2办事处市(商)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附件:3办事处都市村庄流动人口租房户纳入管理情况附件:4办事处封闭式住宅小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三)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五、填表说明(一)XX县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调查登记表本表要求入户调查、见面登记。填表时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所述或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准。第1页共6页1、调查对象。抽中住宅小区内45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台帐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错误的,视为纳入管理。其中,属于在职职工的,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条的,视为纳入管理:(1)调查对象本人自述,接受其供职单位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生殖健康检查情况;(2)单位和社区有信息互通的正规资料,并且能够证明调查对象的计划生育情况确属其供职单位管理;(3)办事处或社区管理人员对该调查对象纳入单位管理情况能够表述清楚;(4)数据库中有该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3、生殖健康检查。指调查时限内该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4、应康检次数和实际康检次数。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被调查对象应参加康检次数。通过询问、查看康检记录等,填写实际参加康检次数。如实际参加康检的次数大于应参加康检次数,填应参加康检次数。5、非落实奖励费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的对象。6、孩次。指已婚育龄妇女现存活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的、收养(含过继)、再婚前夫前妻所生育的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该项分别填为“一孩”、“二孩”,其他胎次的双胞胎在统计孩次时依次类推。7、准确上报、政策属性:符合政策:(1)一孩生育均视为符合政策生育;(2)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且本人持有当年度全省统一印制的二孩生育证(包括持2010年度二孩生育证生到2011年1月、持2011年度二孩生育证生到2010年12月或2012年1月、2012年度二孩生第2页共6页育证生到2011年12月)。准确上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准确上报。(1)报告单填写的婴儿出生年月、孩次、性别、政策内外,与调查情况完全一致;(2)办事处、社区两级报告单填写完全一致;(3)不同台帐资料显示该对象出生相关信息无逻辑矛盾。(二)XX县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调查对象为流入该XX县区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未婚对象填写第(1)~(8)项,其他对象填写所有项目。1、户籍地。指调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外省流入的,填写户籍所在省份,本省其它省辖市流入的,填写户籍地县(市、区)。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资料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矛盾的,视为纳入管理。3、《婚育证明》。指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