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启动“统一征缴、一单托收”新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用人单位:为强化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加快基金征缴模式改革,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堵塞支付漏洞;同时,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统一安排,全市将于2004年11月17日全面启动“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系统。新系统启动后,企业申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时,将由原来分别填写三种收缴月报表改为只填写一张月报表。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的支付业务还是按险种分别申报,统一在支付部办理。申报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仍然保持不变。为确保新系统启动后数据准确、运行平稳,请各参保单位与我们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由于数据转换和新系统启动给各单位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向各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表示忠心的感谢!崇文区社保中心2004年11月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