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汇率政策、衍生产品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发展及借鉴价值x王春英2005年5月23日至6月3日,国际收支司徐建东助理巡视员率团一行8人(考察团成员还包括王春英、候莲芳、乔林智、吕进中、高爱武、姜梅和陆燕华)赴新加坡和意大利进行了考察。在新加坡,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新加坡金管局、大华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并就新加坡汇率政策和金融监管制度特点、新元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等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放松外汇管制、发展人民币/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有关建议。一、新加坡汇率政策和金融监管制度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1975年新加坡开始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1978年新加坡实现了新元的完全自由兑换。1981年以来新加坡的汇率政策成为其货币政策的中心。通过建立适合自身经济特点的汇率政策体系和实施有效的外汇管理,新加坡实现了物价稳定、新元稳定升值和经济增长的目标,并发展成为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一)新加坡保护新元不受投机性攻击的原因和主要措施1.通过新元非国际化政策限制非居民通过新元融资投机新元新加坡1978年取消了所有的兑换限制,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可以自由地将新元汇往境外或汇回境内,也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交易。由于是小型开放经济体,易受外部冲击,新加坡1981年转向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时遇到了非常多的困难。因此,1983年起新加坡开始实施并且长期坚持明确的新元非国际化政策,即不鼓励新元成为国际货币。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新元市场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受冲击。新元非国际化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第一,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元资金,如果用于金管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则必须兑换为外汇,且兑换前需通知金管局;非居民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新元资金若用于金管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境内经济活动,必须向金管局申请;如果金融机构有理由相信非居民获得新元后可能用于投机新元,则对非居民的新元信贷不可以超过500万新元。第二,对非居民超过500万的新元贷款或非居民发行的新元股票或债券,所融资金如果不在新加坡使用,必须在汇出时转换成所需外币或进行外币掉期。这些措施限制了非居民获得新元流动性,使得潜在的投机者难以卖空新元,明确地发出了新加坡不允许投机新元的信号。有人抨击新元非国际化是变相的资本管制。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评价是,该政策对新加坡的贸易发展及资本流动没有影响。80年代和90年代新加坡的进出口贸易一直超过GDP的一五0%,每年资本进出总额占GDP的40~50%。新加坡金管局的研究表明其国内外资金价格符合利率平价理论,这都表明新加坡资本和金融账户高度开放。新加坡通过限制本币在境内外流通的规模,巧妙地进行了必要的特殊资本管制,使本币政策免受预料外的外界冲击。可见,货币可兑换是相对的,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管制。当然,新加坡对新元非国际化政策是否阻碍经济发展非常警觉,近年来也在不断放松要求。2.新加坡金融监管始终保留了对居民和非居民区别管理新加坡对银行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基本不加任何限制,但至今对银行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尤其是新元融资、金融衍生产品服务则保持较多限制。(1)对居民与非居民区别管理的目的通过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分析和对本国金融市场的观察,金管局认为非居民资金是短期资本流动的主要来源,非居民是对本国市场带来巨大波动性的主要投机主体,因此必须对其交易加以特别限制。(2)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与国际收支统计关于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不同,新加坡金管局出于监管需要特别制定了居民与非居民的管理定义。最初,非居民定义为非新加坡公民的个人和主要由非新加坡公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目前非居民定义为新加坡之外的金融机构。(3)对非居民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对于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新加坡主要依靠银行在办理业务中按照金管局的定义解释执行。金管局会在至少3年一次的现场检查中查验银行的执行情况。1998年,金管局规定,银行向新加坡居民提供任何新元融资、新元金融产品和衍生产品服务,无需向金管局申请。但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超过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