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选民见面发言稿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须知一、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按时参加与选民见面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视为主动放弃。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呈报书面申请,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不参加见面活动。三、因故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可在征得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书面委托以为选民(非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代为宣读他(她)在见面会上的陈述。被委托者应认真负责地记录选民或选民代表、选民小组代表的提问和建议,并转交给委托人。四、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见面活动中,应按选举委员会同意规定的时间陈述,超过规定时间的,见面活动主持人有权中断其陈述。五、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陈述中需介绍自己的情况并说明自己如何当好人大代表,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的言论。如有上述言论,主持人有权中止其陈述。六、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选民的提问和回答问题。如超过规定时间的主持人有权中断其提问和回答。七、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认真回答选民的提问,但对于具有人身攻击的提问,有权不予回答。八、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接受与会者的提问并回答问题的,逐人分别进行。九、正式代表候选人陈述的时间少于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的,其剩余的时间可以用于提问和回答问题,但不得超过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十、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舍此而进行其他拉票行为的应予依法处理。十第1页共2页一、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