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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法规名称】司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5-23【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司法院组织法第1条本法依宪法第八十二条制定之。第2条司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第3条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均以合议行之。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资深大法官充审判长;资同者以年长者充之。第4条大法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三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四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第5条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大法官之任期,每届为九年。民国九十二年起总统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之规定。大法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大法官任期届满而未连任者,视同停止办理案件之法官,适用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自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第6条大法官审理案件之程序,另以法律定之。第7条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其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第8条司法院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司法院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司法院院长出缺时,由副院长代理;其代理期间至总统提名继任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司法院副院长出缺时,暂从缺;至总统提名继任副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同时出缺时,由总统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长;其代理期间至总统提名继任院长、副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第9条司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第10条司法院设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保管及处理事项。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二关于各种司法会议之筹划、议事事项。三关于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五关于公报之编印及发行事项。六关于司法法规、图书、刊物之搜集、出版及管理事项。七关于公产、公物及车辆之管理事项。八关于本院及所属各机关房舍修建之审核及监督事项。九关于款项出纳事项。一○关于事务管理事项。一一关于公共关系事项。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第11条司法院设左列各厅:一民事厅。二刑事厅。三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四少年及家事厅。五司法行政厅。第12条民事厅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事项。二关于劳资争议事件之行政事项。第4页共6页第3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6页三关于财务案件之行政事项。四关于非讼事件之管理事项。五关于公证事件之管理事项。六关于提存事件之管理事项。七关于破产事件之管理事项。八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之管理事项。九关于民事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事项。一○关于其他与民事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第13条刑事厅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事项。二关于交通案件之行政事项。三关于流氓感训案件之行政事项。四关于社会秩序维护案件之行政事项。五关于刑事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事项。六关于其他与刑事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第14条行政诉讼及惩戒厅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行政诉讼审判之行政事项。二关于公务员惩戒审议之行政事项。三关于行政诉讼及公务员惩戒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事项。四关于其他与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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