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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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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你们好。我很荣幸被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是XX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也是湖南大学的一名学生,而且在本周二获得了湖南大学授予的法律硕士学位。双喜临门,非常开心。在这个场合研究《食品安全法》显得有点班门弄斧,不过我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交流一下我对执行《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感受和体会。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几个影响比较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其中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最终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与其说该法出台比较仓促,还不如说我国的立法效率高。紧接着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速度之快超乎我们想象,以致于我局发放第一本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4个多月了。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深入研究具体法条,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探讨一下我在工商部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几个的实例以及产生的问题:一、消费者投诉的问题。2009年11月肖×在韶山南路的天剑超市购买了2包熟食,回家吃完后不久就拉肚子,肖×自己到医院看病花了四百多块第1页共5页钱,之后找到超市以熟食变质为由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医药费和十倍的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的拒绝。首先,超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因为吃了该熟食造成拉肚子,除非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者医院开出的证明。消费者的食品已经只剩了包装。如果抽检同类产品是不是可以证明事实成立呢。并且,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熟食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肖×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肖×表示难以接受。最终我们只能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个折中方案,赔偿200元。以上案例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抽样检验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力、技术、财力等资源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能力,恐怕很难负担得起这么庞大费用。目前为止基层的日常工作是没有这项费用开支的。2、十倍赔偿的问题。一些消费者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时一般来说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但是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不愿接受十倍赔偿;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索要求“十倍的赔偿金”。但是这样一来,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同时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申诉时也主要是以调解为主,不能强制实施,除非证据充分另案处理。3、医疗机构的服务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第2页共5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这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不仅仅是治病,还有获得信息、报告信息、反馈信息和传播信息的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医疗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在上述案例中能起到作用吗。医疗机构向卫生部门报告的信息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呢。医疗机构是不是只有在发生群体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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