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县域经济与中小企业融资【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思考】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随后2009年中发(2009)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又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2010年9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笔者经过对临汾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虽然都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新增贷款的增速均低于新增存款的增速。2008年至2010年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17.75%、18.29%、22.70%,新增贷款的比例分别为12.84%、15%、16.44%。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虽然持续增加,但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却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08年至2010年新增贷款总量分别为27.37亿元、36.87亿元、45.6亿元,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52.68%、58.49%、49.27%。且经测算,全市16个县市仅有5个县市符合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政策要求,仅占到全部县市的31.25%,且全部是经济较发达的县市。这表明:在诸多政策紧锣密鼓的推动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并没有乘风顺势而发,而是步履蹒跚缓缓而行,此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考核办法、加大激励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打造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发挥本项政策应有的作用,加大县域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影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因素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还存在着一定的“软肋”,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积极性的调动作用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考核达标的标准划定有些“超高”,仅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这一标准,这对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来说,由于贷款有效需求不足等种种原因离这一标准相差较远,虽经多方努力仍难很快达标,这条标准一时成了无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痛痒的“身外物”,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愿努力也不去努力达标了。二是考核办法中激励政策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这样的激励对于资金比较充裕、业务经营比较保守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诱惑”并不大,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表现更为突出,政策效果十分有限。三是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这样的政府激励政策并不具体,配套措施也没有任何强制性,并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没有权力对地方政府发号施令,因此这条规定只是劝导性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约束力,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将这一激励政策变成了一纸“空文”。四是考核办法中考核达标条件还有点“硬伤”,没有综合考虑到货币信贷政策的影响,如货币信贷政策更多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三农”、微小企业、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倾斜,而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