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的文体与行文规定一、坚持用实事说话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所谓文体,就是适应不同的需要而形成的语文体式。主要的体裁有三种:抒情文(亦称描写文)、记述文、论说文。志书行文谓志文。志属史类,志笔即史笔。我们说方志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历来编纂志书的章法要求上,有所谓“重在记述,述而不论”,即坚持让资料说话,寓褒贬于记事之中。二、志书行文规范地方志除了一些引文外,一律用现代汉语著述。语体文不是文言文,在记述时不得用文言文表述,特别是在转述旧资料时不要照搬原来的文言文句式,而应用现代汉语准确地翻译过来。亦不得半文半白,文白缠杂。语体文也不是白话文,不是当代口语。语体又接近口语,但比口语精确、严密、细致、简洁、有逻辑性。地方志采用的是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地方志是政府组织编修的地方性著述,具有权威行和严肃性,语言要符合规范要求。1、书写格式:志稿一律从左到右横写。篇、章、节的序号用全称,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篇、章、节标题各占一行。目和子目不写序号。目的标题占一行。子目的标题与正文间空一格。清代以前历史纪年要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民国历史纪年不用每次都注明公元纪年,只在每段首次出现民国纪年时注明公元纪年。重要的夏历月日要括号注明公历月日,如道光三十年十二月(1851年1月11日)太平军在金田村正式宣布起义。2、用字要规范。志书的文字书写一律以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规定的《简化字总表》和文化部、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注意的是1977年公布的第二批简化字已经废止不用。不能简化、生造字。特殊情况例外,即志稿中的古籍引文和姓氏、地名、专用名,如果简化后容易引起误解或失去原意的,可以仍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外文书写,也应用规范的书写体,不用草体。3、标点符号要准确、清晰。标点符号要按照1990年3月前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使用。除破折号、省略号占两格外,其他标点符号均占一格。除引号、标号和书名号外,其他标点符号均不得标在一行之首格。书名号、括号和引号的前半部分符号不得标在一行的末格。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一律使用书名号。书名和篇章名连用时,在书名号内加间隔点(即中圆点)分开。书籍统称不用书名号,只能用引号,如“二十四史”等。一些特殊的专有名词,如“文化大革命”、“革命委员会”、“农业学大寨”等,也应加引号,即表示为某一特定时期出现的特有现象,或表示否定。4、标题要朴实、概括。志书标题应该做到:简短精炼,鲜明醒目,准确适中,朴实无华。一般来说,标题要能揭示篇章节目的全部资料内容,不必解释,不必修饰,不必结断,尽量用中性词,如山川就是山川,邕江就是邕江,昆仑关战役就是昆仑关战役。标题忌用史的标题或知识性文章标题,如“百色起义”不用“百色起义始末”或“百色起义的原因和经过”;忌用文艺性标题,如“雄伟壮丽的白云山”;忌用新闻报道的标题,如“社办企业蓬勃发展”;忌用工作总结性的标题,如“计划生育的成果”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做法与经验”;忌用广告用语,如“名扬中外的两面针牙膏”;忌用教科书标题,如“地貌的含义”、“什么是货币”;忌用论文标题,如“有色金属工业在广西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忌用指示性标题,如“掌握生产环节,适时早种”;忌用标语口号式标题,如“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忌多次立目,而应一次立目,如“灵山荔枝”不要分列成两条“古代灵山荔枝”和“现代灵山荔枝”。5、称谓要简洁明确。志稿行文,一般使用第三人称。凡涉及省、市、县、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应用全称,不用“我区”、“本区”、“我局”、“我厅”、“本单位”等代称。如果全称较长,在文中多次出现,在不产生歧义情况下,在第一次全称后用括号标注“以下简称XXX”。简称只能用含义准确的习惯用法,不得随意生造,并要统一,不得首尾各异。凡年深日久后容易使人模糊的简称不要使用,应写全称。如“四人帮”应写成“江青反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