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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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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6年3月22日)【提要】双方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提供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双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投入注册资金;没有依约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没有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管理费及利润;没有按照约定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没有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拆迁工作。被申请人在签约后不久就有意要退出合作项目,终止合作项目的执行,刚好广州市政府要占用合作公司的部分土地建桥,因此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作项目的所有土地被收回,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被申请人认为,双方间因履约所发生的纠纷已经仲裁处理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华南分会不应再受理此案;申请人故意隐瞒了政府的城市规划,实施了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出资计划停顿是由于政府要建桥,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而合作合同第40条是个保底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支付后续管理费和固定利润;《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已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申请人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仲裁庭认为,本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合作合同有效,申请人履约无瑕疵,也没有欺诈行为,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前一个裁决的认定应得到尊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过时效。【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不可抗力保底条款后履约抗辩权违约的认定仲裁时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自2004年6月18日起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华南分会”)根据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2日向华南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间有关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2004年12月27日,华南分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明文件。相关的仲裁文件也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还提交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有关资料。华南分会秘书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于2004年12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1日向华南分会秘书处提交了《仲裁答辩书》。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先生,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先生,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遂指定了××女士作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2005年2月22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华南分会秘书处定于2005年4月19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当日,双方当事人所委派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开庭结束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20天之内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庭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华南分会秘书处将上述材料分别转给对方,并应被申请人的请求,于2005年5月10日在华南分会所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原件进行了核对。应申请人开庭质证的请求,仲裁庭于2005年7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双方接受了对方的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因仲裁庭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经仲裁庭两次申请,华南分会秘书长同意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最终延长至2006年3月22日。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一)合作合同的内容以及合作公司的成立1993年9月28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在广州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及《合作经营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合作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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