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16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8-21内容提要:2008年2月25日18:30,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31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的精彩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吴春岐主持了论坛。首先,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修改背景提出了几个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原第76条中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同时在减轻机动车责任方面,减轻幅度有些过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关系共有三个方面,整体适用无过失责任并不周延。张新宝教授提出关于第76条的批评主要来自于汽车运输行业和保险行业。张教授认为国务院无权提请修改第76条,而且第76条的修改并不完善,有些应该改的地方没有改。其次,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进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杨立新教授认为新第76条的归责原则现在是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规定了过失相抵,而且在条文中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显示出了立法的进步。张新宝教授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司法中解决,没有必要修改。对于第76条的归责原则,张新宝教授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应该是无过错原则。姚辉教授认为每个人可能对条文本身有不同的解读,关键问题在于本条的司法审判实践问题,尤其是如何把握“减轻”。随后,教授们提出了新76条的缺点。杨立新教授认为第76条并没有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3种具体情况,而且认为第76条的3个“过错”本身含义不同,同时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故意碰撞”一词使用不准确,缩小了应有的范围。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对于杨立新教授提出的3个缺点表示了完全赞同。最后,三位教授就如何对待第76条的缺点提出了各自的见解。杨立新教授认为应该区分适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同时对于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故意碰撞”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在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时,应该同时规定“不低于百分之五”。张新宝教授认为保险费用的降低,赔偿费用的提高是一个进步。姚辉教授指出了现实中处理交通事故先保险后责任的现象。三位教授语言幽默风趣,睿智深刻,视角新颖独到、资料翔实丰富、分析鞭辟入里、深入浅出,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最后三位教授还就同学们的提问,与大家做了进一步的交流。讲座在同学们的阵阵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李天帅)主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持人:吴春岐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月25日(周一)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本学期“民商法前沿”论坛的第一讲,非常荣幸邀请到杨立新老师、张新宝老师、姚辉老师到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做客。今天报告的主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我手上拿的这本书是杨立新老师、张新宝老师、姚辉老师三人合著的《侵权法三人谈》,很多同学可能都看到这本书了,里面的内容是非常深入,又是非常活泼的。今天我们就借鉴这种形式开辟了一个“锵锵三人行”的论坛,关于具体内容以及各位老师的介绍我就不再多占用大家的时间了,从座无虚席的盛况来看,大家一定期待已久了,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