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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和探讨发展与协调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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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和探讨钟华【摘要】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即是从原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还是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给司法实践也时常带来困扰。为完善和规范这个问题,笔者撰写了本篇论文。文章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这一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原审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理;有助于对罪犯进行合理公正的惩罚;有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避免同罪异罚。二是再审中缓刑考验期限如何起算直接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即罪犯在一定时间内犯新罪,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是否构成累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借鉴以下案例:被告人某甲、某乙、某丙共同犯盗窃罪,某甲与某乙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某丙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执行几个月后,经查明某甲不是主犯,他在共同犯罪中与某丙起同等的作用,属从犯。为此,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是改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某乙与某丙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到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为半年。一、再审程序中缓考验期限的起算。上述案例中,对被告人某甲和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前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本案中原判决已被再审判决所取代,显然是不生效的判决,再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本案应当执行再审判决,而非原判决。故主张某甲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判决只是对某甲的罪刑作改判,而未对某乙与某丙的罪刑进行改判。某乙与某丙的罪刑在原判中已得到确定,再审判决也作了维持。而某甲的罪刑已经改判,在再审判决里才得到确定。故主张,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算,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提起再审是司法机关的错误认定引起的,而不是被告人的过错造成的。一定的犯罪应当与一定的刑罚相结合,即“罪刑相适应”。某甲与某丙既是从犯,且适用缓刑,就应当给他们以公平合理的缓刑考验期限和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在惩罚待遇上不能有半点含糊或。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显然是不公正的。故主张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决已执行的半年应纳入缓刑考验期限之内。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搬抄《刑法》第七十三条对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规定,系死扣法条,忽略了刑罚适用的公平正义性,忽略了再审的原因和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的主体易位。第二种意见除了存在第一种意见的弊端外,还使某甲与某丙分别适用两个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即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为再审判决确定之日,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为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对两个相同的罪行适用不同刑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这两种意见均不可取,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均应从原审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算。现由如下:(一)、主张被告人某甲与某丙的缓刑期限从原审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罪刑相适应”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个基本的刑法原理。这一原理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就是一定的犯罪适应一定的刑罚。具体地讲,即犯多大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马克思曾经说过,“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罪犯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界限”①。毛泽东同志也说过,“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②。可见马克思和毛泽东都是主张“罪刑相适应”这一原理的。我们只有坚持这一原理,才能公平合理地惩罚罪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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