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60919【实施日期】19961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电力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中外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外商总承包的境内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人身安全管理。有关设备安全管理,按照电力工业部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外商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过施工资质审查,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承包电力建设工程。第四条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遵守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施工管理,在确保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是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部门,主管全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主管本地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第六条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接受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且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章名】第二章安全施工责任第八条业主的安全施工责任(一)必须贯彻执行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二)督促承包商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措施。(三)确定承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上不称职的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商聘用的安全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撤换的要求。(四)必须向承包商提供能确保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设施补助费用,并在承包合同中予以确定(一般应为工程承包总额的千分之三)。(五)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六)负责向承包商提供中国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文本。(七)在工程施工安全卫生工作中负有协调、监督、指导的责任。对于承包商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违章行为,必须及时采取纠正和制约措施。(八)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公司对员工重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九)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上述条款。否则,对工程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责任(一)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三)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卫生法规。(四)必须成立现场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施工中的安全卫生工作。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一般应由承包商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和分包商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及工会代表人员组成,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五)必须建立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任命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工程师及部门领导。安全工程师及部门领导的有关资格证件应报业主认可。(六)必须向业主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的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七)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业主提供现场安全和健康程序,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八)根据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一般应编制以下安全和健康程序:(1)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2)安全教育与培训;(3)定期安全巡视检查;(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5)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6)现场安全卫生与急救;(7)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8)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9)现场消防;(10)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