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自贡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为防止行政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处罚条款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细化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细则。一、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违反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1、初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元罚款;2、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整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申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二)、违反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1、初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2、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仍继续使用“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见附件)的规定。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见附件)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规定的,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1、初次检查发现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2、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且逾期不改的,可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第4页共7页第3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7页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见附件)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规定的,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一)、初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