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之卷烟商品质量第三节卷烟商品质量一、卷烟商品质量检验抽样(一)抽样规则1.检查批的确定所谓检查批是指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简称批。卷烟的抽样以“四个相同”的卷烟作为一个检查批、即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卷烟为一批。2.样品及样品单位的确定样品单位是指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换言之样品单位是所抽样品的基本单位现行卷烟国家标准规定以一条(10盒,200支)卷烟为样品单位,当一条不是10盒(200支)的情况,应对样品单位进行调整以达到抽样规定的卷烟数量1000支,但对于条中缺盒情况,不在调整之列。实验室样品由五个样品单位组成。3.抽样地点和人员的确定抽样地点的确定应根据本次抽样检验的目的而定,在实施抽样前应明确进行抽样的地点。一般情况下,质量监督抽样应在工业或商业仓库内进行。抽样由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该机构派遣持有抽样通知书的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抽样。抽样人员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抽样。除非有其他法律要求,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抽样时须有该生产企业的代表陪同。实验室样品应严密包装,防止损坏,并以最快捷的方式送至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样品只能从检查批中抽取。4.抽样记录及封条为便于记录抽样时的各种信息,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携带抽样记录表及封条。抽样记录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卷烟牌号、类型、规格、包装、生产日期和其它能区别不同检查批卷烟的特征,另外应记录抽样时间、地点和抽样的目的以及盒标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等信息抽样人应在表上签字,抽样表一式三份,一份为抽样人员保留,便于对样品抽取中的信息进行分析;一份随样品包装,作为对样品的确认;第三份交被抽样单位作为抽样的收据,应认真填写表中的内容以及与抽样有关的其他各类信息。封条应记载下列信息:抽样单位抽样人、抽样时间等。(二)抽样程序1.样品抽取的地点销售点即流通环节,应选择销售仓库,即商业仓库。抽样地点的确定,一是为了保证样品的一致性;二是因为企业成品库的卷烟是企业最终产品,也是批发商或消费者获得的产品;三是在销售仓库抽样可保证产品批量,并可避免许多市场上的假冒产品,以及进入销售点过程中的运输损伤等问题。2.随机抽取为了保证每个单位产品被抽取的可能性相同,抽样前应先确定所抽的箱在烟垛中以及所抽条在烟箱中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打开烟箱后,受主观意愿影响去抽取样品一般要求抽取的烟箱应完整无损。3.样品抽取的量国标规定“按批随机抽取五箱检验箱装,然后按规定从每箱中抽取一个样品单位”。4.复检样品的抽取现行卷烟国家标准规定:复检样品采用以上程序抽取。(三)试样制备实验室样品送达质量检验机构后,先进行条装检验,然后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制备各项检验用试样。1.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两条,从每条中随机抽取一盒(20支),共两盒组成卷烟感官检验试样。2.从实验室样品中每条随机抽取3盒,共15盒组成卷烟主流烟气与烟丝主要化学成分检验试样。3.从实验室样品中每条随机抽取2盒,共10盒组成盒装、卷烟空头和烟支外观检验试样。4.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两条,从每条中随机抽取一盒,共两盒组成卷烟水分检验试样。5.使用烟支综合测试台的实验室,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7盒卷烟,组成卷烟爆口、熄火、长度、圆周、重量、吸阻、硬度和含末率检验试样。不使用烟支综合测试台的实验室,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14盒卷烟、组成卷烟爆口、熄火、长度、圆周、重量、吸阻、硬度和含末率检验试样。6.剩余样品作为备份样品。二、卷烟商品的外在质量(一)卷烟包装质量1.通用条件(1)包装体上(箱、条、盒)的图形、文字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其中汉字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要求;所使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下列文字或图形: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②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④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⑤本商品的通用名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