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7.3部门规章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9.2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3.7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7.1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共1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共16项)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以及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