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公司少数派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导、研究员,陈历幸助理研究员上传时间:2008-6-22关键词:少数派股东/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针对股东会决议的诉讼/修订《公司法》内容提要:公司少数派股东的保护实际上是如何对待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问题,而“表决权行使的内在限制”即在某些情况下否认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效果的制度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这种滥用。文章具体论述了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和“表决权行使的内在限制”的制度针对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几种特殊的诉讼,并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及其滥用问题公司少数派股东的权益保护与公司少数股东(或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少数派股东的保护,只是强调在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运作的过程中对于因“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而败北的那部分股东的权益的保护;而公司少数股东的保护则是泛指对于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相对较少的股东的各项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保护。公司少数派股东的保护实际上是如何对待“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的问题,而对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预防和纠正显然不能够包括一切对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或简称为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至于“多数股份”的构成,则无关紧要,它可以由一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中均明确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公司法》第106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都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我国公司立法上的表现。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公司股份利润证券和控制证券双重性质的体现。资合公司以其资本的多寡作为信用的基础,与人合公司截然不同,它强调的是资本的地位和作用,股东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高,就意味着他投入的资金多、承担的风险大,他在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即股东会中所具有的表决权也应当比较大。另一方面,股份的利润证券功能刺激了股东的利益需求,促使股东参加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而股份的控制证券实质则使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能够控制股东会,将自己的意志转变为公司的意志而加以贯彻。所谓“控制”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它“并不意味着只是某一个人为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要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案。控制这一概念本来是指让对方顺从自己的意志,但若从广义上去解释它,就是向对方施加影响力。因而作为控制证券的股份占有,在持股不足半数的情况下,也常有几个股东同时占有证券,共同进行控制”。[i]关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本质,日本和韩国的公司法学者都有很明确的揭示:“多数决定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保护多数决定的意见,由此尽管无视了少数派的意见,也视为正当。”[ii]“从多数决定的本质上看,每个股东的持份只能在总体意思的吸收过程中被反映出,总意本身只能根据多数者的意思来形成。因此在实际的意思决定中,多数派股东的有效持份(effectiveinterest)为100%,而少数派股东的有效持份等于零。”[iii]这样,投资者可以用相对较少的资金(比如公司资本总额的51%甚至更少)控制比较大的资本,母公司也可以用这种方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式控制子公司,进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公司集团,将现代公司制度所蕴涵的能量充分发挥出来。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是指多数派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通过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多数派股东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形成客观上严重不公正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