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经济发挥发达,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在处理具体经济业务时,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超出了本单位的规范,还涉及国家、其他经济组织、非经济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这些方面的经济利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会计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会计法律制度由此应运而生。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我国的会计法律包括三个层次:(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是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的立法完旨是规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行的《会计法》共有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公司和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话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共有七章四十六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第27号令发布,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料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它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共有十一章五十条。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方法。例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