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租用合同经与大营乡关新村露水关组梁开学等村民协商,租用该组附近洞穴作为药材种苗培育基地,故立此合同,供双方存照。村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为甲方、租用方为乙方(以下简称甲、乙方)。一、甲方领导召集村民讨论,一致同意将此长期闲置没有种植任何作物的洞穴租给乙方作药材种苗培育基地;二、甲、乙双方商议,该洞穴乙方租用期为10年,即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三、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为元,付款方式为每年的9月;四、从乙方租用之日起,未经乙方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基地,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和报警,因不听乙方劝阻而强行进入洞穴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赔偿乙方损失;五、乙方根据需要,可随时公平雇用村民作临时工;六、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意份,呈司法局(所)一份;七、此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不得违约,如果哪方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关新村露水关村民组组长:关新村露水关村民组村民代表:乙方:打彩村大木寨村民组:二零一四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