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第四条本市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工作.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第七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知识,报导合同能源管理动态、典型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第八条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借鉴相关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模式。第二章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第九条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用能单位提供优质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十条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第十一条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审核备案,应当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提请审核备案的相关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十二条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二)注册资金5O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十三条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交下述材料:(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第三章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第十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并颁发节能量审核机构证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