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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调差原则_第3页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格风险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一步防范价格风险:(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工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因素,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市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动态管理规定的精神,约定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减少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招标人应认真做好商务标的评标工作,对投标决策随意、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的投标人应予以拒绝,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减少工程纠纷;(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发包人应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减少承包人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三、严禁借建筑材料涨价因素,随意调整合同价款,破坏工程招投标规矩。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防止低价不合格的建材在工程中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五、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所引发的价差,业主单位应尽量在原项目批复总投资中自行消化,确需调整概算的,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六、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政府回购项目等工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七、加强监管,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调整时间跨度大,因素复杂。为防止工程结算过程中不正之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系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价差调整工作把关负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调差项目、调差幅度的监管。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材料价格意见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审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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