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程序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便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简单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实行明示方式也可实行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厉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洁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假如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假如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行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解默示方式的适用。法定撤销则是满意肯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在这种状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相关法规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