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为标准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那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那么〉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方法规定。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视与指导。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详细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视、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视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催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第十一条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进展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展了解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方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标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阜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各供电分公司须按本方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第四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是公司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领导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审批和签订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二)设立专人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证资料柜等办公设备专用;(三)将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四)协调本单位内部与供用电合同相关的部门,保证供用电合同签订顺畅;(五)监视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第七条营销部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