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得悉,2021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21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21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假设张先生在1。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那么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导致购房者缔约时机的丧失,应对此承当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承当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机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案例回放:市民李女士于2021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此外,房开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当的责任也有所规定,故法院对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李女士的租房费损失,那么违约金应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房开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律师点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这一条既对规划部门的验收作了强行性的规定,同时也说明规划部门的验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