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布日期:2009-09-02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双务、有偿合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或者说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给付义务作为合同义务群中的重要一员,民法理论上又区分为四种。本文在通说的基础上,认为,同一义务之间(不真正义务除外)具有牵连性,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与其他义务之间(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之间队外),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如何认定主给付义务与其他义务之间的牵连性,提出了标准。Bilateralcontractandcontractwithconsiderationconstituteoneofconditionsoftherighttopleaofdischargingthedebtssimultaneously,oritissaidthatbilateralcontract(partiesareindebtseachother)ispremisetobeapplidfortherighttopleaofdischaringthedebtssimultaneously.leistungobligationisoneofmostimportantobligations,canbedividedintofourspecies.thewriterthinkbygeneralopinions:betweensameobligationshaveimplicationalrelations,exceptno-trueobligation,betweenthemajorobligationsandtheotherobligationshaveimplicationalrelations,exceptthemajorobligationsandthesecondobligations.toprovidestandardstohowtodeterminetheimplicationbetweenthemajorobligationsandtheotherobligations.【写作年份】2004年【正文】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易言之,就是双方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什么时间应当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呢?可能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双方应当同时履行,这二种情况都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首要条件。[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概念,为立法所明定。[2]双务合同的的牵连性,是指给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的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双务、有偿合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可作如下具体分析:一、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均为双务合同。[3]在合同法理论上,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作为区分标准。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关系,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相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传统民法将契约类型划分为一方负担契约和双方负担契约,一方负担契约即单务合同。双方负担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契约。双务负担契约再区分为双务契约,即双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契约。不完全双务契约,又称为不真正的双务合同,或者准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虽各负有债务,但其债务并不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换句话说,一方负担义务是主要义务而另一方负担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即从属的义务),主义务与非主义务之间没有相互对应与牵连关系。[4]如甲委任乙处理事务,未约定报酬时,委任人有预付必要费用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