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基石,同时也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前提保障。依据该理论,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使各交易主体间产生了广泛的关联性,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攀升,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各国合同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例外规则,有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主要探讨第三人介入合同的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概念合同相对性规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据此,合同责任也应具有相对性,这种由合同责任而产生的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的特点是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多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个标的物上,针对该标的物若有争议产生,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在各个债权之间,无优先效力,因为债权是相互平等的。而债权的无追及效力是指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括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尤其在双务合同中,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应负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必须依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这也是合同内容相对性的具体体现。而合同内容及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如果权利人想实现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换言之,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因为合同关系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故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即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合同义务体现了合同债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代位权制度介绍代位权源于法国法,其法国民法典1166条称其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因执行方法完善而未设立代位权。日本承袭法国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条规定基本采纳了世界各国法律中代位权规定的一般内容。这为我国解决频繁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并且,《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见,对于通过代位权取得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直接受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充分鼓励了债权人的行使债的保全积极性,有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我国的代位权在具体行使上又有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即介入了法院的干预,约束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实际上又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