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欢迎观赏与参考本文《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感谢大家的查阅。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见。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假如承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承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承诺人有约束力。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见,但在实务中始终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看法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假如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正,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削减赠与。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恳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信任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预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明显不公正。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实行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假如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肯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