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闽委教综[2006]5号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各市、县(区)教育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政绩观,推动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1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和其它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二、督导考核内容与标准主要督导考核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管理情况以及当地教育的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原有基础划分为三类地区(附件1),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见《福建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要点》(简称《督导考核要点》,附件2)。三、督导考核原则督导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考核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四、督导考核程序1、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都要按照《督导考核要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设区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2、市级核查。设区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县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进2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核查报告及得分情况)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3、省级抽查。在各设区市督导考核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五、督导考核结果评定督导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设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类地区达到95分以上、二类地区达到90分以上、三类地区达到85分以上者,评为优秀等级;一类地区达到90-94分、二类地区达到85-89分、三类地区达到80-84分者评为良好等级;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等次:1、教师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2、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六、督导考核结果的运用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省对连续两年督导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市级核查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省抽查确认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的党政领导将通报批评,并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资格。七、加强督导考核的组织领导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督导考核工作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3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督导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附件:1、福建省县级政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市、区)分类表2、福建省县级政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要点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二○○六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