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能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合同能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同能管理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管理贷款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向本行申请的,用于合同能管理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其分享的节能效益作为主要还款来,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条合同能管理,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第四条节能服务公司(ESCO),又称能管理公司(EMC),系是指以合同能管理模式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实施(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系列服务。第五条合同能管理项目,是指按照合同能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第六条合同能管理项目项下未来收益,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能管理规定享有的节能效益。第三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一)负责合同能管理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解释工作;(二)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指导工作。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该业务权限内的审批工作;(二)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对该业务的审批工作。第九条各分行内设部门职责。(一)公司金融管理部和小企业金融部。1.负责拟定并实施合同能管理项目贷款的营销计划,组织业务拓展、客户营销及日常维护;2.负责根据权限实行项目准入,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分行具体实施细则;3.负责项目台账和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二)营销部门。1.负责业务尽职调查(含用能单位资信调查)、贷款申报、贷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存续期管理等工作;2.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提出产品改进建议。第四章各相关主体基本要求第十条节能服务公司(申请人)。节能服务公司在符合《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宁银发]561号)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为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并经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公告;(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下同),技术、市场开发、财务及内控体系完整、有效;(三)具备2年以上合同能管理项目运作经验,已建成运营项两个以上或其总合同总金额500万元以上;(四)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负责人具备2年以上相关从业背景,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拥有与业务规模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节能服务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设计、施工等资质),并配套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人员。禁止介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示取消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十一条用能单位。(一)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节能效益支付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生产装置不属于落后产能范畴;无重大环保、安全、健康事故;(三)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能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第五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资金用途第十二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承接合同能管理项目总投资成本、自有资金金额、实际融资需求量及已落实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申请人投入节能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该节能项目总投资的30,,并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融资对应的合同能管理项目相匹配,在对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及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及项目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第十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程度、项目的真实投资回报,以及借款人对我行本行的综合贡献水平适当浮动确定。第十五条担保方式。合同能管理贷款应采取我行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并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