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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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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0【案件字号】(2021)云28民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翠玲陈瑜徐艺华【审理法官】臧翠玲陈瑜徐艺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王家元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陈文洁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1/12【代理律师/律所】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王家元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陈文洁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红芳王家元陈文洁【代理律所】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勐腊县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西双版纳凯源物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明确证据证明碧海云天小区的建筑面积,中元公司与凯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载明,碧海云天小区建筑面积为66279.32㎡,碧海云天小区在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的业主为337户,业主表决同意更换凯源公司的为261户,该261户业主备案登记的建筑面积共为35281.75㎡,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该261户专用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因此,上诉人解聘凯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2/12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解除凯源公司与中元公司签订的碧海云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移交的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及物业管理资料,因凯源公司认可中元公司在碧海云天项目竣工后移交给其的资料有:碧海云天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小区内6幢201、202室共2间,建筑面积102.07㎡,商业区入口保安亭一间,住宅区前门保安室一间,住宅区后门保安室一间,垃圾处理用房一间,住宅区地下室入口监控室一间,配电房一间,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移动报警柜;物业管理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配套设施、地下室管网图。上诉人对于该部分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及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移交的商业区保安工作室一间、地下车库、发电机及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凯源公司持有上述物品及资料,或上述物品及资料属于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及物业管理资料,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碧海云天小区业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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