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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案例大数据:行为默示是否构成合同变更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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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案例大数据:行为默示是否构成合同变更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下述情况:各方签订合同作出相关约定而合同实际履行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并未口头或书面表示同意、但也并未提出异议、甚至接受了〃对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如发生上述事实,未书面同意、但也未提出异议、或者接受“未按照合同履行”之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变更?是否有权按照原合同主张权利、主张违约?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案例进行分柝基本意见为:1、默示行为,一般不直接构成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或单方为对方增加合同义务;2、默示行为,一般可以延长合同期限(续约),或者作为促进交易活动中一般违约(非重大违约)行为的抗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核心意见:对于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不提出异议的行为至少存在〃保留异议权利〃或〃予以默认〃两种可能性解释,现行法律并不承认以默认的方式变更合同。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00号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德胜电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核心意见:对于增加合同约定外义务,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一般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案件名称: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案核心意见:对于履行期限等涉及违约的条款,未予明确表态的默示行为,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其同意逾期的事实依据,但结合其嗣后实际接收的行为,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案件名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合【案例4】核心意见:对于对方违约抗辩,事实上以默示方式接受了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事后无权再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作为亦不享有此抗辩权。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案件名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合一【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00号(佛山市顺德区德胜电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菊关于本案系争合同是否已经发生变更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年度合同的实际履行电的确存在一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诸如:在合同主体方面,担保人燃料油公司直接以供方身份向德胜电厂供油;在交货时间方面,《年度合同》约定自2004年3月份开始供油,而事实上2月17号就开始供油;在供油批次方面,《年度合同》约定按每月一批次15000吨,分11个月11批次供油,而履行过程中也出现某些月份分数批供油且油量不足额的现象;在付款方式方面,《年度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而履行过程中则采取现金汇款方式付款;在付款时间方面,《年度合同》约定为收到每批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而履行过程中德胜电厂是在收油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具体间隔为收到油料后十几天、二十几天、三十几天甚至四十几天不等。但是,这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是否构成合同的变更,则不无疑义。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尤其应当看到,本案年度合同第4.2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有变更,供需双方应通过书面方式,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第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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