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有关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怎么写,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排版上和内容上有哪些需要留意的地方等合同范本相关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盼望可以帮到大家。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依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第3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章,并不是肯定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担当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特地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进展留下肯定的空间。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商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允许。主要理由是:一是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敬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第4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有效。在没有特殊理由的状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担保法的规定全都。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商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商定。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法律假如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商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担当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正,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商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担当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