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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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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王某某姑于2014年入职东莞某玩具厂,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时公司与王某某姑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王某某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王某某姑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以王某某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某某姑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4280.1元;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1501.8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3日的工资1610.6元。2.判令公司依法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依法应得的工资差额26312.13元。3.判令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958.8元(4489.7元/月x4个月)。4.判令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951元(4489.7元/月-26天/月x10天x3倍x2.5年)。5.判令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150元/月x5个月)。以上4项合计65364.43元。一审法院: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审程序中,法院释明要求王某某姑按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王某某姑当庭表示不同意变更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姑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某姑的各项诉请均是处于劳务关系期间,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王某某姑。王某某姑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王某某姑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东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姑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由于王某某姑在2014年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某某姑与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现王某某姑坚持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请,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王某某姑因向公司提供劳务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可另循劳务关系予以救济处理。综上,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法律未对成年劳动者作年龄上的限定,我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王某某姑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定属劳务合同纠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我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受聘于公司包装部,当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清楚了解并知道我的实际年龄已达退休年龄,而且其也一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要求劳动者的。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合法的原则,本案理应属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解处理范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关于对劳动者年龄界定的规定未对成年劳动者作年龄上的限定,根据法无禁止则可的原则和我国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拟对劳动者延迟退休的规定,也是鼓励虽已经达到50周岁或者60周岁的劳动者延迟退休。社会保险法对虽已经达退休年龄,但社会养老保险费未缴满15年的,还可延长5年的缴费年限,延长5年缴费仍然缴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并未对成年劳动者的年龄作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双方构成劳动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没有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就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故本案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法律效力层级上都高于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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