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人员配备,办理标准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中央管理企业)(市级权限委托实施)办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项时限:45工作日一、办事依据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XX年7月第一次修正,20XX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3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二、申报条件注册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作业的企业。在开发区内必须有办公地点和常驻人员,并要求在开发区内有相关设备存放地点。三、所需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开发区安监局网站内表格下载选项中下载);2、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承诺书;4、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副本;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7、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第1页共4页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9、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10、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1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在申报时,需请提前将所有纸质材料按顺序转换电子文件,连同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四、办事程序1.企业到依法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2.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3.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开发区安监局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4.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在修改后重新申请。五、办事时限45个工作日(开发区安监局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3:30-17:00七、办事须知1、申请单位在开发区内必须有办公地点和常驻人员,并要求在开发区内有相关设备存放地点;2、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一般应是同一个单位。申请书中的“名称”、“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经济类型”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申第2页共4页请许可范围应按照评价报告明确到小项;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4、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管理和操作岗位;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无重大危险源的可以改为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可多不可少;作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应与申请许可范围相关的操作相适应(可查阅评价报告);5、申请人应出具本单位任命文件,明确成立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根据从业人数(1000,100为分级标准)配备相应人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备至少中级职称的安全工程师(3,1);提供XX省安监局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证书三个(1名主要负责人,2名安管员,培训考核在XX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开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