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些求职中的高校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高校生,又是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假如高校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他们的权益将如何爱护?这一群体是不是我们所讲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典型案例]XX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举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商定:小丽担当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依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XX年7月正式毕业。1Word文档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恳求确认合同商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双方观点]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举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举表中已载明白自己的状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高校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高校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同学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案例点评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高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本案2Word文档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高校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是一个涵义特别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力量,以从事劳动猎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肯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根据这肯定义,凡是参加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根据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夫、各类学问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详细构成部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