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委托合同(2007)第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法律顾问委托合同(2007)第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法律顾问的指派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第二条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第三条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W0L收取律师服务费。第四条律师服务方式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2.差旅费(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元,实行包十制。(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3.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4.费用的支付(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户名:;乙方开户银行:;乙方银行账号:。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