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知应会第一部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准则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处理。(准则第四十一条)3.2合同资产与应收款项的区别如前所述,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而不作为合同资产列报。应收款项是企业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而所谓“无条件收款权”是指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款十分重要,这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与企业合同权利相关的风险的信息,因为尽管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均面临信用风险,但合同资产同时面临其他风险(例如履约风险),二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在客户在支付对价之前,先通过履行履约义务进行履约,则企业拥有一项合同资产一一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该合同资产是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即“应收款项”),因为只需对价支付前所需的时间流逝到期时即可获得支付。但是在其他情况下,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但并没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例如,因企业必须首先履行合同中的另一项履约义务)。如果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但并无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企业应将其确认一项合同资产。企业一旦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应将该权利作为一项应收款与合同资产分开列示。在许多情况下,当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将产生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但是,企业向客户开具发票要求付款的行为并不能表明企业是否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仅当对价支付前所需等待的时间结束后便可收取对价,则企业可能在开具发票前便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未开具账单的应收款)。在其他情况下,企业也有可能在履行履约义务之前便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例如,企业可能订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合同,要求客户在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前的一个月支付相关对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支付到期日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仅在已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后才能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企业可能须要在未来返还部分或全部对价,企业仍拥有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未来返还对价的潜在义务不会影响企业收取对价总额的现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确认一项应收款和一项退款负债(例如,企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对价)。(参考IFRS15.BC323〜326)例47:就企业履约确认的合同资产20X8年3月1日,企业与客户订立一项以1000元向客户转让产品A和产品B的合同。合同约定,A产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产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企业将产品A及产品B均交付之后,才能收取1000元的对价。据此,直至产品A及产品B都被转让给客户之前,企业不具有取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一项应收款)。企业将转让产品A及产品B的承诺识别为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基于该两项产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400元分摊至转让产品A的履约义务、将600元分摊至转让产品B的履约义务。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企业在产品的控制转移至客户时针对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企业将A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的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产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当将因交付A产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400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履行转让产品A的履约义务•:借::合同资产4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400元(2)企业履行转让产品B的履约义务,同时确认收取对价的无条件权利•:借:应收账款1000元贷:合同资产4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元例48:就企业履约确认的应收款(参考IFRS15.示例40)20X9年1月1日,企业与客户订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