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合同中几个容易混淆名词的解释摘要:本文结合工程实践,对合同中几个容易混淆的名词进行了解释。关键词:签证;索赔;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本人从事多年的工程及合同管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合同纠纷或对某一术语的不同理解,给合同履行或工程结算带来麻烦。本文将合同中容易出现混淆的几个名词进行了诠释,以期达到厘清之目的。1签证与索赔1.1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期、赔偿损失所造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1.2签证的法律特征:1.2.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1.2.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2.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1.3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1.4索赔的法律特征:1.4.1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1.4.2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1.4.3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1.5签证与索赔的转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持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签证未获成功的解决办法。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人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索赔必须的确凿和充分的证据。2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2.1缺陷责任期,英文词条名:Flawresponsibilitytenureinoffice。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2.2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