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顾问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是一家从事业务(合称“甲方公司业务”)的公司。2、甲方拟通过股权交易引入外部投资人,为此需要聘请一家专业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3、乙方是一家专业顾问机构,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为此,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1条委托事项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在委托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成立专业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尽最大的努力促成甲方与投资人或并购方达成交易。1.2协助并指导甲方团队完成PPT形式的融资演示材料。1.3根据甲方需求协助甲方确定潜在投资人并代表甲方同潜在投资人进行接触及沟通。1.4安排甲方为投资人进行项目展示。1.5在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其它的投资银行顾问服务或财务咨询服务。第2条注释出于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对于本合同中提及的以下词汇的含义作出如下注释:2.1“投资人”:任何在委托有效期内同甲方公司围绕甲方公司业务完成交易的机构或个人;或任何在委托有效期结束后的个月内经由乙方参与引见、接洽或谈判并最终同甲方(包括甲方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围绕甲方公司业务完成交易的机构或个人。2.2“交易”:2.2.1任何由投资人为了投资甲方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购买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包括现有股份和新增股份)、资产或以购买业务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交易行为;2.2.2任何由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和投资人为了投资或开展甲方公司业务而直接或间接成立合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统称为“投资载体”)的交易行为。2.3“交易对价”:在交易中由投资人向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或投资载体)直接或间接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资金或其他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对价”应包括(但不限于):2.3.2票据、证券和其它财产(包括期权、购股权、担保或其他可以转化为上述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平市场价;2.3.3与交易相关的、由投资人或投资人股东替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偿还或承诺偿还、承担或承诺承担的所有长期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资本化的租金、应付养老金、贷款担保或其他债务);2.3.4与交易相关的、由投资人提供给甲方公司、甲方公司股东或甲方公司管理层的短期或长期贷款或可转债;2.3.5由投资人支付的与交易相关的分期付款。投资人以非现金的证券或票据等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如果该票据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那么以交易宣布前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如果该票据或证券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那么则取下列二者中的更大项:(1)交易中经双方共同认可并确定的价值;或(2)最近一个能够确定价值的交易中所确定的价值。2.4“交割”:在投资人按照有关合同完成第一笔交易对价的支付即视为交易交割。第3条委托有效期本合同所指的委托有效期是从年月日(“委托有效期起始日”)起至下列三个日期中最早的日期:(1)交易交割;(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30日后;自委托有效期起始日开始的个月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双方均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日后终止合同。本合同第4、5、6、7、8、9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第4条服务费4.1服务费支付条件。凡经乙方提供顾问服务完成的交易,不论双方委托有效期是否终止,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非经乙方提供顾问服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自行或经其他第三方渠道融资的,则相关交易无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2服务费支付时间。甲方应在交易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交易对价分期支付的,则在相应阶段获得交易对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服务费。4.3服务费标准。服务费为交易对价的%。4.4分期支付。4.4.1如果全部或部分交易对价由投资人分期支付,则甲方应按交易对价实际支付的节奏分期对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4.4.2如果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投资人获得在交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