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模板示例本附录给出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1)。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系统节能改造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一条名词解释1本参考合同专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用。使用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第二条至第十七条的内容,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并进行必要的增减。凡是本合同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应当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件由双方具体约定。1.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节能量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1.3能源绩效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1.4能源绩效参数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1.5能源基准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1.6基期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1.7基准能源费用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1.8节能服务费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相应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和增加收益,将减少的能源费用和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1.9节能效益和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是节能项目实施后报告期(通常为一年/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产生的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值,体现在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节能效益根据实际节能量和能源价格计算。节能效益计算方法可选择以下三种之一:。(1)节能效益=报告期(年)节能量X基期(年)能源价格。(2)节能效益=报告期(年)节能量X报告期(年)能源价格。(3)节能效益=报告期(年)节能量X固定能源价格。当一年中的能源价格不同时,使用当年的实际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节能效益。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别享有即为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第二条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节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2.2节能改造的对象、节能技术、改造的范围2.2.1节能改造对象:甲乙双方针对此项能源使用系统进行节能改造。2.2.2节能技术:乙方通过节能改造使能源系统或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节能能力,降低能耗,减少甲方的能源费用支出。2.2.3进行改造的范围包括:。2.3项目地点:。第三条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及其耗能状况3.1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包括。3.2节能改造之前的能耗状况详见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第四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4.1能源审计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1)乙方完成。(2)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期间为天。起始日为:—年—月—日,完成日为:—年—月—日。4.2依据GB/T17166《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进行能源审计。4.3能源审计费用由承担。4.4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1)过去—年的能源消费台账;(2)拟改造的设备能源效率的即时测试数据;(3)拟改造所有设备与用能有关的说明;(4)相关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能耗状况和可能的变化说明;(5)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6)能源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数据甲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并应当在能源审计报告中逐项列明。4.5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报告作为确定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4.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能源绩效参数为:。第五条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5.1乙方负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