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张月飞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张月飞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楠曹婧樊羽生张月飞1/12【代理律所】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道丰公司与丰台科技园公司签订的《道丰科技商务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丰公司与丰台科技园公司签订的《道丰科技商务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道丰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丰台科技园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诉讼时效,首先,道丰公司提交提交了催收物业费、水电费等的证据;其次,丰台科技园公司自认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存在多种利益争端一直未能解决,故应认定道丰公司未明显怠于行使权利。最后,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合同关系一直处于持续性履行期间,未约定最后履行期限,故一审法院确认道丰公司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滞纳金,一审法院已经鉴于丰台科技园公司不属恶意拖欠等情形,酌情调整降低了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其确定的标准并无不当。丰台科技园公司自2015年起即未支付物业费,其不予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2/12【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922元,由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119:58: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2日,道丰公司(乙方)与丰台科技园公司(甲方)就3区13号楼、3区14号楼、5区25号楼分别签订《道丰科技商务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道丰公司对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建筑面积分别为2322.37平方米、2320.88平方米、2197.37平方米。第三条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一、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乙方根据管理本物业公共区域、共用设备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成本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而摊分的管理费用。二、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暂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98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发企业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因此甲方需要缴纳的实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98元。(不包括甲方或其使用人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或交费义务人)向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三、物业管理费的构成:请参阅《道丰科技商务园业主临时公约》和“承诺书”第四章第三条。四、不论甲方的单元是否空置,甲方必须按期缴付全额物业管理费。五、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及执行规定:1.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