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新《义务训练法》新的亮点通过学习新的《义务训练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训练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第二、国家对义务训练实行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训练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简单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状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予以担当。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训练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训练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训练经费单列。第三、新法对义务训练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训练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训练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训练实施工作。”第四、为了促进义务训练的均衡进展,新法实行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公平地接受义务训练,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别训练学校(班)同学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一第3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般学校同学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训练。”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养训练,明确了义务训练的质量要求。第五章特地对训练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同学的全面进展,保证训练教学质量。第六、新法对义务训练阶段的老师必需具备国家老师资格。新法对学校和学校老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训练老师职务制度。老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4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特地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训练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进展,缩学校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训练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变或者变相转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心得体会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