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依兰夹信山风电场项目强制性条文汇编风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润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第二章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第五条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组成。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1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2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3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第六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条例、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文: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增补版)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1)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2)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10《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2008版)11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第四章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第八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和各参加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第五章强条实施的执行第九条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事前查处”。第十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理”。第十一条执行中应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11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第十二条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写进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第六章强条实施的执行检查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公司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1各项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